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1部门日前就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联合下发通知,要求抓紧完善《节约能源法》配套法规和标准,加强重点工程、重点企业和重点领域节能管理。通知全文如下: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科技厅(委、局)、信息产业厅(局、办)、财政厅、建设厅、交通厅、商务主管部门、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质量技术、机关事务管理局、法制办、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国务院有关部门,解放军总后勤部: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以下简称《节约能源法》)已于今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进一步做好《节约能源法》的贯彻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节约能源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了“十一五”单位GDP能耗降低20%左右的约束性指标,这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大举措。两年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和部署,把节能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的重要抓手和突破口,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推动力度进一步加大,从认识到实践都发生了重要转变。
二、抓紧完善《节约能源法》配套法规和标准
各级有关部门要根据《节约能源法》的有关要求,抓紧研究制定配套法规和标准。积极做好《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抓紧研究制(修)订《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条例》、《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修订)、《节能监察管理办法》、《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室内温度控制办法》、《高耗能特种节能设备监督管理办法》、《节能表彰奖励办法》、《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能效标识管理办法》(修订)等配套法律规范,并加快建立和完善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制度。
三、加强重点工程、重点企业和重点领域节能管理
加大重点节能工程实施力度。各地区要按照《节约能源法》要求,设立节能专项资金,切实加大节能资金投入,引导企业开展节能设备技术研发与改造,形成稳定的工程技术节能能力。中央财政要继续加大资金投入,支持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改造、节约和替代石油等重点节能工程,今年力争形成3500万吨标准煤的节能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