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企业重点实验室认定实施细则(试行)
章 总则
条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津政发[2012]22号),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产学研资源有机结合创造更加便利的平台,提升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能力,提业核心竞争力和区域自主创新能力,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进一步促进天津市企业重点实验室发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企业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是天津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点实验室的后备力量,是天津市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科技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是开展行业共性关键技术创新、面向行业开放、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服务的重要研发平台。
第三条 市科委负责实验室的认定工作。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实验室依托单位须为具备一定规模的科技小巨人企业或大型企业,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合科技实力较强,研发经费投入较大,能够为实验室提供充足的建设、运行和试验费用。依托单位近3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基本符合如下要求:
(1)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2)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3)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第五条 实验室从事本领域应用基础研究、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研究五年以上,具有相对集中稳定的研究方向,应用基础研究能力较强,掌握产业核心技术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拥有本领域的发明专利或高水平的原创性成果,承担过或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实验室应与高校或科研机构开展联合共建,建立产学研合作机制。
第六条 实验室具有先进、完备的研究与开发条件和设施,实验用房相对集中,面积在1500平方米左右;用于研究与开发的仪器设备(农业类实验室包括用于农业研究与开发的基础设施)总值一般应在1000万元左右。
第七条 实验室拥有一支年龄与知识结构合理、水平高的科技创新队伍,固定研究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职称的人员不少于三分之一。研究人员中应有一定数量的高校或科研机构研究人员。
第八条 实验室具有合理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积极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开展科研合作,能够对外开放并发挥行业带动和辐射作用。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市科委将完成认定程序的科技小巨人企业按照所属领域分类,结合领域、企业发展需求,了解相关科技小巨人企业和大型企业情况,推荐实验室的依托单位。
第十条 依托单位在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网上填写《天津市企业重点实验室认定申请书》。市科委进行形式审查后,依托单位准备申请材料一式五份,由区县科技主管部门盖章确认后,报市科委的受理机构。
第十一条 市科委组织有关对实验室进行评审和必要的实地考察。
第十二条 通过评审的实验室,经市科委主任办公会批准后,进入建设期。
第十三条 建设期满后,市科委组织有关对实验室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经市科委主任办公会批准,正式认定为市级企业重点实验室。
第十四条 验收合格的实验室,给予财政资金为100万元的项目支持,用于实验室建设。
第十五条 对新引进的重点实验室、企业重点实验室,一次性给予财政资金为300至500万元的项目支持,用于实验室建设。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实验室依托单位如有提供虚假信息、违法违规等行为将取消资格,三年内不再受理其申报。市科委将追回财政支持资金,并视情节轻重,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市科委负责解释,有效期三年,自颁布之日起执行。